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18时20分,被告何某骑其他非机动车(某快递公司新蔡分公司的电瓶三轮车)行至新蔡县某公路处时,与原告崔某芳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天,支付门诊检查费及医疗费1138.3元、住院医疗费6599.38元。2023年4月10日,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1年12月1日,被告何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中国某快递集团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从事生产辅助岗位工作(派遣期限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审理中,被告何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承担用工单位即某快递新蔡县分公司赔偿的份额。2022年12月5日,某快递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将44辆非机动车三轮车(含有何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辆)向被告某保险河南分公司投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某快递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投保后,将涉本案的非机动车三轮车交某快递新蔡县分公司管理,某快递新蔡县分公司将该车交给派遣人员何某使用。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结果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7911.01 元;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67.54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人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劳务输出公司在选派输出中国某快递新蔡县分公司工作人员过程中,没有过错,劳务输出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中国某快递新蔡县分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